实用 | 事实配偶(De Facto Relationship)的相关家庭法律问题
在澳洲家庭法框架下,事实配偶(De Facto Relationship)在财产划分方面与登记结婚的夫妻享有同等的法律权益。同性事实配偶的权益亦受澳洲联邦法的保护。今天唐林律师行就向大家介绍一下澳洲关于事实配偶的有关法律问题。
何为事实配偶?
在家庭法中,事实配偶关系指未经过合法登记结婚、但在事实伴侣的基础上共同生活的双方所形成的关系。如果对于是否存在同居关系产生分歧,法院将会考虑以下因素:
· 关系存续时间长短
· 同居时的生活规划
· 同居时的财产安排
· 是否共同抚养子女
· 是否共同拥有房产
· 伴侣对外呈现形式
· 同居关系是否登记
性别并不在法院的考虑范围之内,澳洲联邦法明确规定了事实配偶关系可以存在于同性或异性伴侣之间。法律还规定,事实配偶关系的存续并不受其中一人与他人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的影响。
事实配偶的相关法律适用于谁?
当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满足时,可申请“事实配偶财产分割”:
· 事实配偶关系共计存续至少2年
· 共同抚养子女
· 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做出了重大贡献
· 事实配偶关系已登记
· 至少在事实配偶关系存续期间的1/3期间内,生活在新南威尔士州或其他适用联邦法的州(西澳除外)
关于现行家庭法的适用
现行家庭法适用于在2009年3月1日及之后破裂的事实配偶关系。如果事实配偶关系在此之前就已经结束但双方合意适用新法,可向家庭法庭在新法下申请财产分割。适用新法的协议必须书面且有双方签名。双方均需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并获取由律师签名的陈述书证明其向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意见。此外,也可通过州法院寻求财产分割。如果已经获得了财产分割或赡养伴侣的法院命令,则不能申请适用新法。
何时可提出申请?
关于财产分割和赡养伴侣的纠纷,必须在关系结束的2年内向家庭法庭提出申请。关于抚养子女的申请可以在任何时候提起。
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a)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
包括同性伴侣在内,事实配偶在关系破裂后,如果无法就财产分配达成协议,可向家庭法庭或联邦巡回法庭依据家庭法申请财产分割。法院在划分财产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 双方在事实配偶关系之前各自拥有的财产
· 双方目前的资产净值(包括房产、股票和养老金等)
· 双方在关系存续期间做出的贡献,包括:
-直接的资产贡献(例如工资或支付房屋购买价格)
-间接的资产贡献(例如礼物或遗产)
-非资产贡献(例如照顾子女或料理家务)
-双方未来的经济需求(这将取决于由谁抚养子女和双方的收入水平等)
一旦法院决定了如何分配财产,可颁布命令对财产及养老金进行分割、要求一方将财产转移到另一方名下和要求一方支付另一方赡养费等。
(b)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时
大多数的伴侣都能够私下达成协议对财产进行划分。在这种情况下,可通过双方同意申请法令的形式在家庭法院进行登记。登记意味着任何一方日后都不能改变主意并索取更多的财产。该法令也将免除房产出售或转移的印花税。
事实配偶也可在同居之前、同居时及分开后,订立“财产协议”决定如何管理双方财产。订立该协议之前,双方均需向律师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以确保该协议符合相关形式要求并合法有效。如果在2009年3月1日之前已经订立了财产协议,需向律师咨询该协议在新法下是否仍然有效。
如何申请另一方支付赡养费?
事实配偶在关系破裂后,一方可向法院申请由另一方支付其赡养费。法院将考虑双方的资产情况,在以下条件满足时颁布赡养费支付命令:
· 申请人由于身体健康状况、抚养双方的子女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承担生活费用;并且
· 另一方有能力承担申请人的生活费用。
支付赡养费的命令通常只在一段有限时期内有效。
同性伴侣的子女
在家庭法下,大部分由同性伴侣养育的子女被视为伴侣双方共同的子女,包括:
· 女同性伴侣的通过人工受孕出生的子女
· 伴侣共同收养的子女
· 通过合法代孕出生的子女(目前新南威尔士州已通过相关法案允许某些代孕情形)
在抚养子女事宜方面,联邦法律认可同性伴侣为合法的监护人。而在其他方面(例如医疗方案的同意),同性伴侣的认可则属于州法律的管辖范围。比如根据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
· 女同性伴侣的生育子女的一方被视为子女的监护人
· 同性伴侣可收养子女
· 法律承认通过某些非商业代孕方式养育子女的同性伴侣的监护人身份
同性伴侣关系破裂后,一方仍需向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无论子女是通过人工受孕还是领养获得。如果一方的名字出现在子女的出生证明上,或者法院发现其为父母之一的事实,或者一方签署了自己是子女的父母之一的声明,那么很有可能将因此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同性事实配偶的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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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林,本科学工,硕士学理,博士化工。移民澳后,始读法律。1999年成立留学生背景第一个律师事务所。2003年把所开到北京。业务包括并购、地产开发、商业纠纷和移民。是唯一给注册移民代理上课的华人老师。华人圈内素有“要移民找唐林”的说法。还是全国政协海外委员,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