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取消主席任期到确认合法性 习时代修宪五大关键(图)
中共将对现行中国宪法作第五次修改(图源:新华社)
北京时间2月25日,中国官媒新华社公布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建议的全文。这一消息在当日下午悄然发布,旋即在海内外舆论场引起极大轰动,其公布之突然、内容之重磅,加之提早召开的十九届三中全会,被视为习近平时代的一次标志性事件。
这是自中国现行宪法(82宪法)施行以来,对该宪法进行的第五次修改,距离上一次的2004年修宪已有14年。
修宪建议全文共分为二十一条,即中共中央向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宪法进行二十一处具体修改。其中宪法宣言共四处做出调整,正文部分修改十七处,内容包含指导思想、体制改革、任期限制等多方面内容。
梳理建议全文,有评论人士指出,此次中共修宪共有五个显着特点。
其一,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限制将成为历史。
修宪建议的第十四条显示,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十字之差,意味着从邓小平时期开始确立制度实行,对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限制将不复存在。这同时表示,过去通常以十年为单位划分中国政治活动周期的习惯需要改变,或许已不再能够充当判断中国政治迭代的有效工具。
从政治意义的深远程度而言,这一修宪建议可以视为此次修宪的最主要特点。
其二,“习思想”与科学发展观同时入宪。
修宪建议的第一条显示,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这表明,胡锦涛执政时期的思想成果“科学发展观”,将与习近平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时列入宪法,成为中国国家活动和中共执政过程的指导思想。两代领导人的指导思想同时入宪,这在以往是未曾出现过的,如2004年胡锦涛上台后修宪,将江泽民的“三个代表”写入宪法,但终其十年执政,科学发展观始终没有入宪。
而相应的,因科学发展观与习思想写入宪法,其思想核心也在其他修宪条款中得以体现。如前者的核心词汇“和谐”、后者对生态保护、意识形态、文化等层面的重视,均在其他修改条款中有所增加。
此次修宪对中共的执政合法性进行了确认(图源:新华社)
其三,中共的执政合法性得到宪法确认。
修宪建议第五条显示,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与对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任期限制的删减相同,此处增加同样极具重要价值,意味着中国宪法正式对中共的执政合法性给予确认。
注意修改后的表述,“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显见其中含有相互构成的紧密的逻辑关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进行基础意义上的平置和某种等同,坚持中共领导成为前两者存在的最根本基础。这是对执政合法性的一次重要宣讲。
过去一段时间以来,中共的执政合法性受到不少事件的冲击,甚至包括中共党内,各方面都有声音对此进行讨论。此类质疑的一个主要来源,即是中国的根本大法没有对中共的地位做明确表述,序言中的相关语言多为描述性的,缺乏对中共执政合法性强有力的主张。
其四,“改革”高频出现,因应习近平时代最主要特征。
宪法序言的两处修改均新增“改革”一词,值得关注。其中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回顾习近平上台以来的六年时间,不论是反腐、军改,还是经济转型、外交突破,其核心逻辑均可提炼为“改革”二字,改旧有之锢,革陈腐之弊,而开未来之新。可以说,“改革”是习近平时代的的最主要特征之一,是其政治底色。覆盖全面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际上也是对改革思维的一种高度集成。
这次在其执政成果广泛铺开之际的修宪,将“改革”写入国家根本大法也就不难理解。同时,这也是对中共发展思维及致力于全方位现代化的一次展现。
其五,监察委员会写入宪法,维持数十年的权力结构将重新分配。
关于监察委的设立,从其初现端倪之时,包括多维新闻网在内,各方声音便颇有关注与解读。这是改革开放之后最重要的一次国家机构变革,是对监察体系的一次大规模补充,其重要性无需再赘述。
此次修宪为监察委新增加一节共五条。其中要注意的是,规定“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该规定比照全国人大委员长和全国政协主席,均将任期上限定为十年。同时意味着,在中国国家体制中,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成为某种特例,具有宪法赋予的在任期时限上的“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