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标志不得独用外语 违规拒不改正将罚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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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议今天表决通过条例,规定全市公共场所标志须以简体字为基本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违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并可处人民币5000至1万元罚款。
综合中国媒体报导,北京市15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
“条例”规定,北京市公共场所标志应以“规范汉字”(简体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而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语的标志,外语应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
“条例”并规定,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标志单独使用外语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并可处人民币5000元(约新台币2.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提到,北京市的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国际体育赛事、国际会议、国际展会等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文化、旅游、体育等其他重要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应同时设置中文及外语标志。
此外,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根据对外交往和服务的需要设置、使用外语标志。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增设外语标志、外语谘询窗口。
至于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社区所在地的区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国际化综合便民服务站,提供政策解读、事项办理等“外语信息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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