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试戴1万多手镯拒绝拿下,要求老板100块卖给她
河南郑州,大妈去玉器店试戴1万多的手镯,结果戴上以后就拒绝拿下。原来,这个手镯有点小,她以强行拿下会伤到自己手为由,要求老板100块卖给她!老板气炸,认为大妈就是想占便宜,就说自己就是砸碎也不愿意!可大妈说,你砸了也要给我赔钱!
原来,大妈来到店里跟老板说自己要买个玉手镯,老板给大妈推荐了几款,可大妈都摇头说不喜欢!
后来,大妈自己选中一款,但型号有点小,老板就跟大妈说太小不太合适,建议大妈再选一款!
可大妈不肯,说自己就喜欢这款,让老板给自己试戴一下!
老板卖了这么多年的手镯,看一眼大妈的手腕就知道尺寸有点勉强。戴进去没问题,但拿下来会比较麻烦,可能要抹点润滑油之类的。
可是大妈坚持要试戴,老板就提前跟她说好,这手镯戴上去比较难拿下,如果大妈坚持戴,到时候拿下来要是受伤的话,那责任要大妈自负!
大妈说知道了,老板就放心给她戴上了。可是大妈戴着看了看,就说自己不喜欢,让老板给她取下来。
老板去摘大妈手上的镯子,可刚碰到手镯,大妈就说手镯卡住了,这样强行拿的话自己会疼死的,于是拒绝摘下手镯!
这下老板郁闷了,说你不摘下来给我,那你就把手镯买走吧,我可以便宜点给你!
可大妈却开始耍赖,说自己不喜欢这手镯,为什么要花钱买下,而且尺寸也不合适,如果老板有本事就把手镯摘下来,但不能伤到自己的手!
老板听后心里那个气啊,自己碰一下大妈的手她就喊疼,这可怎么摘?
无奈之下,老板就报案,警员来了以后,大妈还是蛮不讲理,说自己的手可是花了大价钱保养的,比这破手镯值钱多了,如果摘手镯把自己手给弄伤,那到时候可别怪自己狮子大开口!
老板一听怕大妈讹自己啊,于是他就请警员做个见证,摘手镯前和摘手镯后都拍个片,证明自己摘手镯没有伤到大妈的骨头!如果有伤到,那自己肯定赔偿!
可这个合情合理的方案,大妈却不同意,说自己手已经很疼了,伤到筋又看不出来的,如果没有好方法,那自己就是拒绝取下!
老板和警员听后,也是窝火了,就问大妈这不行,那不行,那你想怎么办吧?
大妈说,既然这样,我就勉强花100元买下手镯,也不要你赔我受伤的钱,我的手我自己想办法解决!
听到这里,老板也是明白了,大妈这是想找借口占便宜啊!
老板心里那个气啊,他说:“今天这手镯我就是砸了亏1万多,也不可能白白便宜你!我砸了手镯总不会伤到你的手吧?”
可大妈耍起无赖,说自己的手现在越来越疼,估计刚才强行去拿已经受伤了,现在就算把手镯给砸碎,也要给自己赔偿手受伤的钱,否则就乖乖100元卖给自己!
1、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大妈说自己手受伤,可以索要赔偿吗?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大妈索要赔偿,要先证明自己的手真的受伤!这不是她喊疼就能证明的,需要经过鉴定!
如果真的是老板取下的时候伤到她,那老板确实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虽然他把话说在前头,出事大妈自负,但这不能作为无责的理由,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民法典》第一1173条同时规定,被侵权人自身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是大妈自己要求试戴,老板也尽到了提醒的义务,所以大妈自身要承担主要责任,老板承担次要责任!
2、如果大妈强行要以100元买走这个手镯,那构成什么性质呢?
那大妈就是强买强卖,违反了消费者法律规定!
所谓强买强卖,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大妈强行要买,严重还构成犯罪!退一步说,就算大妈手受伤,也不能阻止老板把手镯砸了,因为手镯大妈没有买走,还是老板的。
而大妈的手有受伤,按照责任分配,老板该赔钱赔钱!但大妈不能让老板100元卖给她,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交易!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