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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离婚或都不需要户口簿,网友吵翻!“离婚冷静期”细化规定……这些变化你怎么看?(组图)

2024-08-15 来源: 上观新闻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8月12日,民政部起草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反馈的起止时间为8月12日至9月11日。

结婚、离婚或都不需要户口簿,网友吵翻!“离婚冷静期”细化规定……这些变化你怎么看?(组图) - 1

对比2003年8月发布的现行《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出具户口簿,登记地域也不再受“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限制,并要求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

草案还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的相关内容,明确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三类情形及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

今晨

#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

#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写入婚姻登记条例#

等多个话题登上微博热搜

引发网友热烈讨论

结婚、离婚或都不需要户口簿,网友吵翻!“离婚冷静期”细化规定……这些变化你怎么看?(组图) - 2

此前,2023年7月,有网民留言称,现在婚姻登记必须提供户口簿不合理,这与宪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相违背,建议对此规定进行修订。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后答复称,婚姻自由主要指不违背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提供户口簿是为了明确婚姻登记的管辖权,防止重婚等问题的出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与婚姻自由并不矛盾。

2023年6月,有网民留言称,现在婚姻登记必须提供户口簿不合理,身份证与户口簿本质上是一样的,都由公安机构颁发,具有同等效力。

为什么提供了身份证还必须提供户口簿?很多年轻人往往因为父母粗暴干涉而拿不出户口簿,这与宪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相违背,建议对此规定进行修订。

对此,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答复称,网民的建议我们将予以关注。

对此有网友热议

“结婚离婚都得慎重!”

结婚、离婚或都不需要户口簿,网友吵翻!“离婚冷静期”细化规定……这些变化你怎么看?(组图) - 3结婚、离婚或都不需要户口簿,网友吵翻!“离婚冷静期”细化规定……这些变化你怎么看?(组图) - 4

来看修订草案都有哪些变化

结婚、离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

修订草案第八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现行2003版《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修订草案第十五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现行2003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结婚、离婚登记取消地域限制

修订草案第七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现行2003版《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修订草案第十三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现行2003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细化“离婚冷静期”等有关规定

结合民法典,修订草案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的相关内容。

修订草案第十五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申请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证件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修订草案第十六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男女双方再次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明确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三类情形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三类情形。

修订草案第十四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

修订草案的多个条款中,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

修订草案第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对于这些修订,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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