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称遭民警逼迫签下1200万元调解协议,被羁押8个月后检方不予起诉(组图)
因为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河南郑州商人陈嵩被合同另一方李某庆以其涉嫌诈骗为由,于2023年3月向河南开封杞县公安局报案。同年4月,杞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同年8月,李某庆再次报案。据陈嵩所说,此后在时任杞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唐某胜的“威胁”下,他被迫与李某庆签下《调解协议》赔付对方1200万元。而就在签完该协议两天后,杞县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陈嵩后于2024年4月3日被刑拘。
陈嵩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陈嵩一案经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其涉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移送杞县检察院起诉。2024年12月7日,杞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陈嵩被释放回家,前后被羁押8个月之久。同年12月19日,陈嵩起诉李某庆、唐某胜等人合同纠纷案经法院立案后,2025年3月7日,杞县法院一审判决上述《调解协议》无效。
4月18日,新黄河记者就此事联系到杞县公安局,该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表示,唐某胜因涉及某案件已被开除。
因合同起纠纷首次报案后警方未立案
2019年11月,通过朋友引荐,陈嵩向在杞县当地从事山茱萸(中药材)生意的李某庆借出960万元,双方签订《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李某庆则用自己的490吨山茱萸作为质押物。
按照陈嵩的描述,起初李某庆还能按时支付借款利息,后来因为市场变化原因,李某庆无法按时支付。2020年11月10日,经双方沟通后,陈嵩与李某庆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同月11日,双方又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将上述490吨山茱萸作价10641600元出售给陈嵩。同日,李某庆向陈嵩出具手写收条,称收到陈嵩山茱萸货款10641600元,其中包含其欠陈嵩借款960万元及利息和山茱萸库存费1041600元。
“《购销合同》的签订和李某庆自己写的收条,意味着490吨山茱萸已经卖给我,用以折抵我借给他的960万元及利息和库存费。”据陈嵩介绍,此后直到2023年,由于山茱萸价格上涨,李某庆开始反悔,要求其按照2023年的价格重新计算山茱萸价值,遭到陈嵩拒绝。
同年3月12日,李某庆以被诈骗为由向杞县公安局沙沃派出所报案。同年4月6日,杞县公安局作出一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提到,李某庆反映其和陈嵩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购销合同》及收条“是在其头脑不清醒状态下签订的”,杞县公安局则称,经调查,认为仅凭李某庆的口述不能认定其签订上述协议、合同、收条时的状态是头脑不清醒状态;陈嵩等人不存在逼迫诱导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收条情况等。杞县公安局认为,陈嵩采用签订《购销合同》的方式合法占有了李某庆的货物,该案中货物真实存在,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情况,所以该局认为陈嵩等人不涉嫌诈骗罪,故决定不予立案,建议李某庆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对方再次报案后陈嵩称被“威胁”签订《调解协议》
令陈嵩没想到的是,同年8月19日,李某庆再次以陈嵩涉嫌诈骗为由报案至杞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得知对方再次报案后,同年8月31日,陈嵩和朋友顾某红前往时任杞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唐某胜的办公室,试图找对方说明情况。“但是唐某胜威胁我,说我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得给对方支付1200万元进行调解。”陈嵩表示。
据陈嵩回忆,后来唐某胜又通过顾某红不断“传话”,催促他拿出1200万元了结此事。本着息事宁人的想法,他最终同意调解并支付1200万元。同年9月16日,陈嵩与李某庆签订了《调解协议》,李某庆同时放弃追究陈嵩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当日下午,按照唐某胜之前在微信里向顾某红提供的陈某彪(并非李某庆)银行名称、账号、户名等,陈嵩将1000万元进行了银行转账,另外200万元现金现场交付给李某庆,然后由李某庆出具了收到1200万元的收条。
记者了解到,事后顾某红曾向陈嵩提供了他和唐某胜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记者看到,在双方通过好友验证后,唐某胜直接给顾某红发来陈某彪的银行名称、账号、户名等,此后双方就给李某庆转账事宜进行了详细沟通。
2025年2月17日,顾某红还在一份带有自己签字和手印的《情况说明》中,确认陈嵩曾遭唐某胜威胁签订1200万元《调解协议》的详细经过,与上述陈嵩所陈述的情况一致。
2025年4月18日,记者致电顾某红求证此事,对方表示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及《情况说明》内容均属实,其他方面自己则不便多说。
签完《调解协议》后警方又抓人羁押8个月后检方不予起诉
就在陈嵩签完上述《调解协议》两天后,2023年9月18日,杞县公安局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2024年4月3日,陈嵩被以涉嫌诈骗罪刑拘,后经杞县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杞县公安局认定李某庆与陈嵩签订《购销合同》、收条,李某庆写过收条后陈嵩并未将钱给李某庆;李某庆不愿意将山茱萸卖给陈嵩;陈嵩在明知李某庆未欠利息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以后分多次将山茱萸卖出;陈嵩赔付李某庆1200万元等。
2024年7月1日,陈嵩一案经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陈嵩涉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移送杞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7日,杞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该院认为,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中,陈嵩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其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侦查机关认定的陈嵩涉嫌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陈嵩与李某庆存在合同关系,其行为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侦查机关认定的陈嵩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陈嵩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主观故意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陈嵩不起诉。
同年12月7日,陈嵩从杞县看守所被释放。“从2024年4月3日被刑拘到12月7日被释放,前后一共羁押我8个多月,之后我会考虑申请国家赔偿。”陈嵩说。
针对《调解协议》起诉法院一审判决协议无效
2024年12月19日,陈嵩就上述《调解协议》诉李某庆、唐某胜等人合同纠纷案经杞县法院立案。陈嵩起诉要求依法撤销其与李某庆签订的《调解协议》,判令李某庆向其返还1200万元;依法判令唐某胜等人对12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诉讼请求。2025年3月7日,法院判决上述《调解协议》无效及判决李某庆返还陈嵩765万余元。
上述法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及认定的事实,陈嵩对其受胁迫签订《调解协议》主张的证明还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不可否认,随着公安机关对陈嵩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刑事侦查活动的进行,陈嵩对刑罚产生心理恐惧也是必然,在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无效,故该调解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协议而不是可撤销协议”。
此外,法院还认为李某庆与陈嵩所签《购销合同》与山茱萸当时的真实价格而言存在一定差价,为平衡双方利益,化解矛盾,在扣减货款差价后李某庆应返还陈嵩765万余元为宜。另外,针对陈嵩提出唐某胜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则不予支持。据悉,目前李某庆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已提出上诉。2025年4月21日,记者致电李某庆试图求证相关事宜,对方婉拒采访。
针对上述案件,案外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佳德认为,民警参与调解须以双方自愿、程序合法为原则。如果民警采用了法律所禁止的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一方进行调解等,则民警行为涉嫌滥用职权。此外,本案中民警通过调解方式安排一方支付给另一方1200万元,表示其认为此事属于经济纠纷,但此后警方又启动刑事立案程序,显然构成涉嫌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结合后续检察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书,已经说明该案立案程序错误、违法,权利受损者有权依法进行申诉控告。
4月18日,记者就唐某胜一事联系到杞县公安局,该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表示,唐某胜因涉及某案件已被开除,记者追问是否因涉陈嵩一案,对方则表示不清楚,无法回答。4月22日,记者致电唐某胜欲求证相关事宜,对方接听后否认其身份并表示唐某胜已经不使用该手机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