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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强制解锁”电子设备,新规为何引广泛关注?(组图)

2026-03-28 来源: BackChina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香港当局最新修订《香港国安法》实施细则,赋予警方要求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指明人士”提供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密码的权力。

一旦拒绝提供密码,或提供“虚假、具误导成分”的资料,即属犯罪。前者最高可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1年;后者最高可处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3年。

新规公布后,引发香港及国际社会对隐私权的广泛关注。香港政府强调,此举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权益,并指出英、澳、新等国亦有类似法例。

有法律学者则担忧,此次修订进一步扩大了执法部门的权力,可能导致与调查无关的人员也被卷入其中。

强制解锁、海关可充公具煽动意图物品

香港政府于3月23日公布并实施《香港国安法》第43条修订细则。其中最受关注的条文规定,警务人员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电子设备的解密方法。

“指明人士”不仅包括被怀疑干犯国安罪行的调查对象,还涵盖了拥有、管有、获授权接达、正使用或曾使用该设备,以及知悉相关密码的人士。

除了“强制解锁”,此次修订还赋予了海关更多权力。海关人员在关口等“指明地方”执行职能时,若合理怀疑某物品具有煽动意图,即可将其检取充公,无论现场是否有人被捕。

物品拥有人可在60日内提出书面申述。若海关关长维持原判,可向裁判官申请充公。此外,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警方可要求服务商移除或禁制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子讯息。

香港当局表示,此次修订由行政长官李家超及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无需经过立法会审议。官方强调,修订符合《基本法》及人权规定。

然而,网络讨论仍聚焦于截查风险及数据隐私外泄。香港人权资讯中心声明称,该做法变相强迫调查对象“自证其罪”,严重侵犯隐私权与程序公正。

香港政府:警方不会随便要求市民在街上提供手机密码

香港国安法“强制解锁”电子设备,新规为何引广泛关注?(组图) - 1

香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警方必须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向法庭申请手令经批准后才能搜查相关电子设备。

在立法会会议上,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批评“警方可在街上随意要求市民解锁手机”的说法是“误导和吓人”。他强调警方搜查电子设备必须基于国安理由,并向法庭申请手令。

不过,署理律政司司长张国钧在会后表示,在“极端及例外”情况下,如发现危害国安罪行即将发生且来不及申请手令,警方可行使相关权力。

条文同时订明,若职级不低于助理处长级的警务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存在国安证据,且取得手令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可在无手令情况下行使权力。

针对“忘记密码”等辩解,邓炳强表示需视情况而论。他举例称,若当天曾开锁五次却说忘记,则不属于合理辩解。

美国乔治城大学亚洲法律中心研究员黎恩灏指出,法律客观上存在被滥用并侵犯隐私的风险。他质疑在国安法体制下,即便有手令要求,司法把关的独立性也可能受限。

黎恩灏进一步表示,“指明人士”涵盖范围极广,调查可能会波及被调查者的家属、朋友或同事,尤其是共享电子设备或公司资产的情况。

针对范围

香港国安法“强制解锁”电子设备,新规为何引广泛关注?(组图) - 2

过去,警方查看被捕人士手机是否侵犯隐私一直备受争议。2014年“岑永根案”中,上诉庭曾裁定警方在无手令下查阅手机仅限于极端紧急情况,且无权强迫交出密码。

法律评论员黄启旸指出,“岑永根案”属于旧有法律框架。此次修订似乎是想让警方在国安领域拥有与廉政公署、证监会等机构类似的获取密码权力。

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则认为,这并非加强权力,而是将搜查权的解释明确涵盖手机电脑,以适应现代社会需要。

当被问及传媒保护消息来源是否属于“合理辩解”时,邓炳强回应称,任何人不论职业都要守法,没有“材料不能看”的特权。汤家骅也补充,法律上唯有律师和客户间的咨询资料受保护。

其他国家例子

邓炳强提到,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和新加坡等国也有类似权力。港府文件参考了英国《2000年调查权力规管法》及澳大利亚《1914年犯罪法》等。

黄启旸对此分析称,虽然各国都有相关法例,但程序保障程度不一。

他指出,以英国为例,执法人员通常需要另外向法庭申请获取密码的手令,其司法审查门槛较高,且需严格权衡公众利益。香港目前的细则在行使权力方面相对较为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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