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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 竟然和美国总统肯尼迪有渊源

2017-03-11 来源: 网易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3·15”消费者权益日很快就要到了,这个节日在中国可谓是深入人心,但很少有人知道,“3·15”这个节日的创立,和那位大名鼎鼎的美国总统肯尼迪颇有渊源。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将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举是为了纪念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在该咨文中,肯尼迪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3·15”消费者权益日,竟然和美国总统肯尼迪有渊源

国前总统肯尼迪

今天看来,肯尼迪说的这四项权利都是常识,但直到不久前,消费者还真没这些权利。相反,它们还被视为洪水猛兽,连美国都曾专门立法,取消过消费者的选择权。

在工业革命以前,整个人类社会都处在农业社会阶段,农业社会的突出特点就是“短缺”,所谓“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商业活动本来就很少,消费者当然没有挑选的权利。工业革命之后,这种情况改善了一些,但19世纪英格兰地区的纺织工人们,虽然干的就是织布的活儿,但也就只有两件换洗衣服。当时的商家想的主要是扩大生产,而非保证质量,因为商品只要生产出来并价格合理,就不愁卖不掉。

商品市场真正开始丰富,让消费者有的挑,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战后各参战国把军用工业转为民用,产品第一次出现了大量剩余。然而,这个丰富却闹出了麻烦,间接引发了1929年的世界经济危机。这可让全世界的精英们慌了神,痛定思痛,很多人都把板子打到了消费者对商品“挑三拣四”上:东西供应给你,你怎么能不用呢?

于是各种怪招就出现了。新上台的罗斯福总统出台了一套《国家工业振兴法》,该法律听上去很光鲜,但它明文取缔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知情权方面,为了防止同行业之间为抢夺消费者而出现“恶意中伤”,因此严禁在广告中透露“过量”的产品信息,与同行进行攀比。那产品质量怎么保证呢?政府派巡查员四处出击,监督厂家必须按规定的流程、价格生产商品,凡符合规范者予以加盖蓝鹰标签,准其在市场内流通。至于选择权,则更是没有,法律严禁消费者进行自主选择,顾客走进商店,要买某样商品,店员只能拿货物架上最靠右的那个给他。

这套方法当然要闹笑话,1935年的“谢克特家禽公司诉联邦政府”案中,家禽商的律师曾向法官控诉,政府居然强令他们的顾客在挑选生鸡时采用所谓“鸡笼原则”,即顾客必须蒙着眼把手伸进鸡笼,抓住哪只算哪只。其场面之滑稽,把审案的法官也逗乐了。

这就是人类初次遭遇商品时代时的茫然无措。

世界真正进入“消费者时代”,是二战以后才有的事情。面对与一战之后类似的“战后物资过剩”,曾有人主张用更严的管束令,但以哈耶克为代表的“奥地利经济学派”及时拦住了这种倾向。他们告诫:想让政府用手中的权力严控市场的每一个环节是做不到的,不如放权给消费者,让他们在消费中完成对生产者的监督和对过剩商品的淘汰。于是,一场“消费者赋权运动”在战后西方展开,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成立。这时人们发现,消费者组织其实部分代替了当年罗斯福政府的巡查员的工作,他们也在监督商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只不过,由于这套体系是自下而上建立的,不仅节约了政府成本,其监督也不那么可笑了。

这就是消费者权益日从无到有的故事。今天的中国人在提到消费者权益时,总有一种倾向,似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最好方法是“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然而,这个故事提示我们,最好的监管,应当来源于被赋权后的消费者自身——毕竟,自己的事自己操心才最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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